行政诉讼,没有和解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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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云.行政诉讼,没有和解余地![J].公民导刊,2013(8):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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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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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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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妥,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违背,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某县公安局对王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以"和解"来断定,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和解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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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 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 余地 调解 运用 规定 司法监督 审理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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