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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没有和解余地!
引用本文:杜云.行政诉讼,没有和解余地![J].公民导刊,2013(8):45-45.
作者姓名:杜云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正>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妥,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违背,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某县公安局对王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以"和解"来断定,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和解的余地!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  余地  调解  运用  规定  司法监督  审理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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