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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杨保全.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J].中国律师,2004(12):75-76.
作者姓名:杨保全
作者单位: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物权法现已进入最后立法阶段,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法条规定,参与各方存在着明显的分岐意见,本文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供立法机关参考。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上包括两种含义:、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对不动产进行的记录与涂销的活动。2、已经进行记录,或者未记录的事实状态。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部门法、行政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登记,主要是第二层含义,因为实体法提到登记时,主要考虑的是登记这种事实状态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  事实状态  不动产登记  机关  部门法  登记效力  实体权利  变动  中国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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