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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制执行之原则
引用本文:苏全生.论我国强制执行之原则[J].中国法学,1992(1).
作者姓名:苏全生
作者单位: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 实践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丙公司到期债务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甲公司同时还有10万元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待偿付。乙公司因求偿不能,状告甲公司后胜诉,依法取得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偿付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闻悉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经查,甲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仅值30万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丙公司的要求是否有理?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清偿问题是否不予考虑?(假设债券没有担保)判决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求偿权的关系如何? 理论问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何时?是以判决书下达为准还是以执行完毕(交付)为准?对强制执行我国究竟采取优先主义、还是平等主义抑或折衷主义乃至另辟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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