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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何以无罪
引用本文:张清鸿 ,陈妙珍.“杀人凶手”何以无罪[J].政府法制,1998(1).
作者姓名:张清鸿  陈妙珍
摘    要: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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