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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中的买受人异议问题之审视——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引用本文:金星,阮俊慧.房屋查封中的买受人异议问题之审视——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J].学理论,2012(4):108-109.
作者姓名:金星  阮俊慧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民事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房屋往往是第三人从出卖人处买得,或已预告登记或实现占有。对上述各情形,绝对依据体现物权要件主义的《物权法》第九条及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会导致对买受人的不公及造成社会不安定。鉴此,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期待权理论,赋予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从而达到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之目的,并且在理论上建立起更具中国特色的物权要件主义和期待权理论。

关 键 词:诉讼  查封  房屋  买受人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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