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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请求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解释为中心
引用本文:申惠文.更正登记请求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解释为中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28-131.
作者姓名:申惠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摘    要:更正登记请求权是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同意更正登记的权利。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体系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相对方因时效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时,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受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足以信赖,该权利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应当合法行使,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关 键 词:更正登记请求权  更正登记申请权  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  权利失效

On the Claim for Registration Corrections——Centered on the first paragraph article 19 of Chinese Property Law
Authors:SHEN Hui-wen
Institution:SHEN Hui-we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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