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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数额与情节的辩证关系
摘 要:
对刑法185条受贿罪,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中修改规定比照刑法155条贪污罪论处。其条文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构成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为某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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