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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类型寻衅滋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李大槐,胡黎,张成.“随意殴打他人”类型寻衅滋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5(20):17-20.
作者姓名:李大槐  胡黎  张成
作者单位: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408000;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案管科408000;
摘    要: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指放任自己的意志,无理、无故或借故生非,小题大做的殴打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可明确为持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个人的器械或与上述器械具有相同致害结果的物体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需考量主观上是否存在藐视或者挑战社会正当秩序的心态。"破坏社会秩序"可以理解为随意殴打他人的结果。

关 键 词:随意殴打他人  凶器  公共场所  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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