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及其化解
引用本文:杨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及其化解[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1):84-89.
作者姓名:杨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挪用行为完成,加之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主观意志,无论是否已使用即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挪用人与使用人对公款使用用途认识不一致时,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形给予处罚。现有挪用公款罪在区分用途的列举式立法、"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表述歧义、财产刑缺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立法缺陷,应当取消将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删除"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未还"的表述,增加本罪的罚金刑。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营利活动  非法活动  罚金刑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