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械斗致人死亡该定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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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秀杯.聚众械斗致人死亡该定故意杀人罪[J].法学,19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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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秀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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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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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加某、胡义某、杨某、胡克某、胡增某,分别系甲村经济联合社社长、村民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兼乡副乡长。 被告人胡华某、郑某、胡某华、应某、朱某,系甲村村民。 甲村与乙村素有怨隙。1993年3月,市、乡两级换届选举时,两村为使本村的候选人能当上人民代表,在各自组织人员进行拉票活动中,曾于3月6、7两日发生过摩擦。3月13日上午,甲村主任胡增某(兼任副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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