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低压电力设施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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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阿宁,赵东京.审理低压电力设施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J].山东审判,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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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阿宁 赵东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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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阿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东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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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因低压电力设施设置和管理不善造成人身触电伤亡引起诉讼的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确定诉讼主体以及划分赔偿责任,成为法院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试就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体会。 一、低压电力设施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划》第6条规定,低压供电的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高压供电的为10、35(63)、110、220千伏。对10千伏以上的电力作业应视为高压电力作业,因高压电力作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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