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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法律性质研究
引用本文:周友苏.股份合作制法律性质研究[J].现代法学,1996(3).
作者姓名:周友苏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兴起和发展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现有形式既带有传统企业的某些法律制度特征,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主体要求具备的法律要素。文章通过分析与股份合作制相联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和公司企业的法律性质,认为股份合作制应当是公司与国际经典合作制的结合。其产权关系应当而且必须是明确清晰的,企业领导体制可考虑以合作制民主管理为基础,吸收公司的股份民主内容,形成职工参与和股权制约的相互结合。作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对原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量化并不等于"私分",如同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将公积金转为股本的行为一样,是共有财产在形式上的转变。通过企业法人制度的作用,在保证财产的社会化程度不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边界,达到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目的。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及其产权结构,对现实生活中为数不少的"假集体"恢复本来面目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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