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的确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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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家银.论我国无效婚姻的确认制度[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2):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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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家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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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 南宁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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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但现在确认无效婚姻的机关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宣告无效的决定 ,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双轨制”存在很大不合理性 ,建立由人民法院统一确认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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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婚姻 确认机关 确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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