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权行使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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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红权,赵光宇,朱妍.试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权行使不力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2(5):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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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红权 赵光宇 朱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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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赵红权,赵光宇),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朱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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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行政抗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监督权,它对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及办案程序方面的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抗诉权行使不力,本文试就其原因及对策作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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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 抗诉权 检察机关 行使 法律监督权 再审 诉讼当事人 原因及对策 合法权益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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