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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人的职能定位
引用本文:马宏俊,牛维宋芳.律师与公证人的职能定位[J].中国律师,2009(10):34-36.
作者姓名:马宏俊  牛维宋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与弊端 (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 律师与公证人之间业务范围发生重合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这种业务上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律师、公证人在职业特性上具有共同之处。首先两者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其次,律师与公证人的职业活动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都是以法律应用为核心内容的。第二.关于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的立法具有抽象性、开放性的特征。以我国法律对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为例,我国《律师法》虽然没有关于“律师见证业务”的直接规定,

关 键 词:律师业务范围  公证人  职能定位  法律应用  《律师法》  职业特性  合法权益  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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