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人的职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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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宏俊,牛维宋芳.律师与公证人的职能定位[J].中国律师,2009(10):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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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宏俊 牛维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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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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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与弊端
(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
律师与公证人之间业务范围发生重合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这种业务上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律师、公证人在职业特性上具有共同之处。首先两者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其次,律师与公证人的职业活动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都是以法律应用为核心内容的。第二.关于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的立法具有抽象性、开放性的特征。以我国法律对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为例,我国《律师法》虽然没有关于“律师见证业务”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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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业务范围 公证人 职能定位 法律应用 《律师法》 职业特性 合法权益 职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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