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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引用本文:刘俊海.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J].今日中国论坛,2007(2):58-62.
作者姓名:刘俊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关 键 词:《公司法》  注册资本制度  出资形式  法定资本制  转投资限制  投资者  债权债务  皮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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