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刘俊海.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J].今日中国论坛,2007(2):58-62. |
| |
作者姓名: | 刘俊海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
摘 要: |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注册资本制度 出资形式 法定资本制 转投资限制 投资者 债权债务 皮包公司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