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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行使
引用本文:公青.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行使[J].法律适用,2006(4).
作者姓名:公青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权利义务主体对继承人以外受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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