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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命同价”——兼谈《侵权责任法》第17条
引用本文:张红娜.论“同命同价”——兼谈《侵权责任法》第17条[J].法制与社会,2011(33):70-71.
作者姓名:张红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在我国农村和城镇两元化的格局下,常常会出现因户籍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有天壤之别的现象,即俗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人格平等,生命无价。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的理论来揭示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内在矛盾,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得出其不能解决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内在矛盾的结论。

关 键 词:死亡赔偿金  分配正义  校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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