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坏军婚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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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艳,贾永强.浅析破坏军婚罪的认定[J].天津检察,2007(2):19-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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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艳 贾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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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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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某系现役军人,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0月结婚,2001年8月离婚;2003年12月复婚,2006年2月再次离婚;2006年4月再次复婚。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与现役军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而长期与张某同居,并致张某怀孕。后经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破坏军婚罪是新旧刑法均规定的一个老罪名,但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军人配偶发生情感纠葛的事件会有所增多,如何把握该罪的构成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是我们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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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军婚 现役军人 夫妻关系 公安机关 司法实践 情感纠葛 军人配偶 罪与非罪 破坏军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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