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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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4(1):11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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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延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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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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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 ,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 ,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主要来源于程序的正当性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 ,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则更多地来源于裁判事实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无法为证明模式的建构提供指导 ,也难以为证据规则的设立提供合理的解释。适当借鉴实用主义哲学的合理因素 ,是重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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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裁判事实 可接受性 证据法学 理论基础 实用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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