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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工商行政登记案件的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李志胜,苗波.对一起工商行政登记案件的法律分析[J].山东审判,1999(6).
作者姓名:李志胜  苗波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苗波)
摘    要:案 情 1990年,淄博东源实业总公司(本案原告)与由温州外出打工的郭国梁(本案第三人)签定联营协议,合作开办南源烤鸡店(下称“南店”)。由原告提供厂房、设备、资金等,由第三人提供烤鸡技术,流动资金各投50%。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税后利润对半分成。由第三人担任总经理,原告方派人担任副总经理、会计等职务。因联营顺利,双方分别于1991年、1994年、1997年三次续签联营协议,主要内容未变。 联营之初,由第三人向张店区工商局(本案被告)申请,为“南店”办理了个体临时营业执照(业主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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