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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定构成变劣技术侵权的思考
引用本文:何暄.对判定构成变劣技术侵权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4(3):37-39.
作者姓名:何暄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一、案情及处理结果 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依法取得了“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其特征在于:针体为中空管状,后端与一带顶孔螺帽相配合;血肿粉碎器为针管状,前端封闭,靠近端部沿内壁切线方向有一个以上微孔,尾部有—固定片。该项技术广泛应用于医学临床领域。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某医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被告)制造、销售了名为“微创硬通道颅内穿刺针”的产品,其技术方案为:1、一个中空管状针体,针体上装有侧管;2、一个带顶孔螺帽,可与针体的后端相拧合;3、一

关 键 词:变劣技席  适用原则  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人  侵权责任

Study on Declaration of Non-infringemen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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