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属性的历史形态及其嬗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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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新龙.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属性的历史形态及其嬗变[J].法治研究,2009(8):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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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新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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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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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历史的经纬中。作为法律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受制于各种因素。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法律环境的历史性和法律属性认知的渐进性。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属性呈现出从行政法、经济法到社会法演进的运动图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每一阶段。均呈现出相应的法制特性并反映到相关立法。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必然从“国家型”(计划经济体制)到“经济型”(市场经济体制)再到“社会型”(和谐社会),其法律属性根据这一经济基础的演化呈现出“行政法属性”到“经济法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其权利属性呈现“救济抚恤的恩赐式”到“配套发展的经济权利式”再到“基本社会权利式”的态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反映并决定于这一运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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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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