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有关事故赔偿适用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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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5年5月24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5〕52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两个若干规定关于事故赔偿金额的适用范围明确如下:制定这两个若干规定目的在于以防止煤矿瓦斯事故为重点,遏制煤矿矿井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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