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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单位煤炭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提军.窃取国有单位煤炭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2):75-75.
作者姓名:提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221200
摘    要:案情]2010年4月14日16时许,杨某(男,40岁,个体运输户)见某国有煤矿门岗处仅吴某(男,38岁,保卫科职员)一人值班,因杨某与吴某曾有交往,遂生窃取煤矿内煤炭之念。杨某遂找到吴某与其商量,吴某提出此事要经正在保卫科当班的马某(男,43岁)同意。

关 键 词:国有单位  煤炭  行为  国有煤矿  2010年  个体运输  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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