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有单位煤炭行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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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提军.窃取国有单位煤炭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2):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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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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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22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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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10年4月14日16时许,杨某(男,40岁,个体运输户)见某国有煤矿门岗处仅吴某(男,38岁,保卫科职员)一人值班,因杨某与吴某曾有交往,遂生窃取煤矿内煤炭之念。杨某遂找到吴某与其商量,吴某提出此事要经正在保卫科当班的马某(男,43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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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单位 煤炭 行为 国有煤矿 2010年 个体运输 保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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