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合并与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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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文香.预备合并与中间判决制度的适用[J].中国律师,2010(6):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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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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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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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以来,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品房价格持续快速上涨,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这些纠纷中,相当部分属于卖方以合同未生效为由而主张无履行义务依据的。如以下案例:陆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房产一处。2009年9月14日,陆某将该房产以184.8万元的价格售与江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9年9月18日,陆某即明确表示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解除合同(此时该房屋的标签市场价格为280万元),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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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间判决制度 合同纠纷案件 房屋买卖协议 商品房价格 2009年 合并 共有房产 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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