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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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双秀,王金贵.试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J].学理论,2012(30):14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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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双秀 王金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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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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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相关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人限定为农村村民,这在实际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就其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出租或者设定抵押。这种限制,一方面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民的融资手段,继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使得在城里购置了房产的农民无法转让闲置的空房,将会造成农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允许农村村民对自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典权,且不限定典权人的身份,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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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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