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婚前赠与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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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89年第8期刊登了吴振原同志与的《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文章(下称吴文)拜读后很有启发。现就吴文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吴文例举的案例:1986年6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张母为了促成两人婚事,将自己珍藏多年的金耳环和金项链送给李某,并对李某讲“你很快就是我们家的人了,这些东西就送给你吧。”1987年5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因张某患先天性性功能障碍,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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