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
引用本文: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
作者姓名:李超  胡绍宝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333
摘    要: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是初步侦查,有必须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立案条件  初步侦查  人民检察院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