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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被告人的责任认定
引用本文:张慎佑,易优均,朱亚琴.浅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被告人的责任认定[J].现代法学,1995(3).
作者姓名:张慎佑  易优均  朱亚琴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法院
摘    要:精神发育迟滞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认定的精神疾病之一.亦称“精神发育不全症”、“先天性痴呆”,是智能的先天失常,即以脑发育不全造成智力低下为临床特点的一类精神病。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发育迟滞的人犯罪案件已屡见不鲜。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规则,重度、极度患者为完全没有责任能力,因而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轻度患者一般具有责任能力,只要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其它要件,又无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其它情况.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度患者,他们的智力有明显障碍,不能适应较为复杂的环境,对事物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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