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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拒绝权与报告权的思考——学习《人民警察法》33条体会
引用本文:张积成.行使拒绝权与报告权的思考——学习《人民警察法》33条体会[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3).
作者姓名:张积成
作者单位:江苏邗江县公安局
摘    要:《人民警察法》的颁布,使公安干警有了对超越法定职权的指令的拒绝权和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报告权,这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神圣权力。然而现行公安干警管理隶属地方,这样公安干警在对上级行使“两权”时不能不权衡再三。受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约束下的干警不得不感叹“法真难依”,“法不可依”。但是这感叹又违背了授予干警两权是更好地集中精力、保护和服务人民的初衷。所以,只有“思法制,法权要使”,“思效果,权要巧使”才能不负人民的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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