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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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熹.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属性[J].法制与社会,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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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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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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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在于对一些多发性和危害性极大却难以用传统罪名规制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惩罚和规制。本文阐述了持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涵义,经过对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辨析,认为持有型犯罪应是一种不作为,并将持有的不作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着重关注上缴义务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类是没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类似举动犯的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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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持有型犯罪 持有 作为 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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