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被损”,是侵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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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太高.“假肢被损”,是侵害人[J].经济与法,2002(5):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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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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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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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告 被告 张某 侵害人 法院 赔偿 个体工商户 农贸市场 摊位 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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