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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消防条例
摘    要:(1995年6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雏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堆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同时相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或不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修、调试的”内容。二、删去第二十三条。三、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应当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备案”的内容,同时相应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以修改并对原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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