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法第270条“他人的埋藏物”的含义及范围──与《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一文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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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世月.也谈刑法第270条“他人的埋藏物”的含义及范围──与《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一文的商榷[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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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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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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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周少华同志《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下称周文)后,深为作者严密的思维所折服。周文对侵占埋藏物构成犯罪提出的许多极具价值的论点对于准确把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很有意义。但周文对“埋藏物”的界定,笔者有不同看法。在此愿发表自己一孔之见,与周文商榷。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该条第一款侵占罪处罚。周文认为这里的埋藏物是符合以下特征之物:“(1)须为动产;(2)须为埋藏之物,一般是指埋藏于土地中,但也不排除埋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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