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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
引用本文:杨心宇,陈已昕,宋文煦,李小宁.论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J].法学,1994(1).
作者姓名:杨心宇  陈已昕  宋文煦  李小宁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律系 (杨心宇,陈已昕,宋文煦),复旦大学法律系(李小宁)
摘    要:在市场经济中,离开了意思自治,主体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也就谈不上主体的能动性,市场的法律应当确认主体在市场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的平等只能是机会均等,不是“结果均等”,“结果均等”的实际就是“吃大锅饭”,妨碍竞争,影响效率,破坏经济发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不可动摇的原则。 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确立企业的类型、地位和待遇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享有不同的待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种种优惠待遇,使其经营条件远远优于国内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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