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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及其它
引用本文:胡扬成.论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及其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4).
作者姓名:胡扬成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作者主要就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客观特征之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只要是利用了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不论内外勾结者谁是主犯都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后不退还属退赃性质,其非法占有赃物阶段,已不具有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时空性,永远不能转化为贪污罪;应该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务派生的便利,前者才可构成贪污罪;刑法第271条第2款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两个不同范畴,前者应修改为依职务侵占罪论处。此外,贪污罪对象也应适时地改为“国有财物”

关 键 词:贪污罪  职务  主体决定论  不退还  职务派生行为  国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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