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罪与非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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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怀平.性骚扰:罪与非罪的界限[J].法治与社会,2010(9):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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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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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某人事经理因“性骚扰”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罚。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性骚扰违背了性权利的自主性,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性骚扰可能成为“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国家立法对性骚扰的规制,既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特别对性骚扰的遏制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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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骚扰 罪与非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 强制猥亵妇女罪 国家立法 2008年 社会危害性 人事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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