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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导向
引用本文:张乃根.论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导向[J].知识产权,2023(10):26-42.
作者姓名:张乃根
摘    要: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以成文法为主。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具有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或部分创新的“自主”型导向共性,又具有国情及时代特性。中国改革开放后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为了尽快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采取将对外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履约”型立法导向。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在继续这一立法导向的同时,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应在立法中兼顾条约转化后的适用及其解释,以及根据科技创新体系的法治保障需要而转化条约义务的“统筹”型立法导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有创新立法的“自主”型导向,形成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立法,以期深度参与并引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关 键 词:中国式现代化  知识产权  立法导向  履约  统筹  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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