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购房意向约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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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计建勋.违反购房意向约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J].天津人大,2006(7):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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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计建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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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口头约定,李某现住一套80平米的单元房售予张某,房款总额36万元,因李某孩子在此处附近中学上学,2个月后即毕业,双方约定2个月后腾房交款。2个月后,张某将自己5年期的20万元定期银行存款取出准备付房款,此时李某却通知张某,房子已以37万多元售与他人。张某大怒,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约定,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李某承认口头意向事实,但认为双方没有签定协议所以自己有另择买方的自由。合同既未成立,何来继续履行?但问题是,合同未成立,李某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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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口头约定 购房意向 违反 银行存款 诉讼费用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 张某 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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