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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法律观之批判
引用本文:胡玉鸿.社会本位法律观之批判[J].法律科学,2013(5):12-20.
作者姓名:胡玉鸿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08&ZD001)“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以及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0JDXM038)“公法的人学解构”
摘    要:在法律的本位上历来有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之争,而自19世纪以来,社会本位法律观就成为主导性的法学思潮。社会本位法律观的主要缺陷是:在人的模式上,社会人的预设隐含着对个人及其权利、自由的漠视;在方法论上,将整体作为推演理论的前提,本质上颠倒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法律实践上,法律扩张业已导致个人生活的“殖民化”。因此,社会本位不宜作为现代法律的基准,法律应当推崇与强调以人为本的个人本位。

关 键 词:社会本位法律观  人的模式  方法论  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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