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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引用本文:吕宜灵,张广兴.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J].理论月刊,2005(1):99-101.
作者姓名:吕宜灵  张广兴
作者单位:1. 郧阳医学院,社科部,湖北,十堰,442000
2. 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湖北,十堰,442000
摘    要: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结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但却未设立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2001年4月28日在《婚姻法》的修正案中,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有所涉及。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无效婚姻的问题,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关 键 词:无效婚姻  意义  范围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文章编号:1004-0544(2005)01-00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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