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跨域治理府际契约构建及其组织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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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姬翠梅.大气污染跨域治理府际契约构建及其组织运行[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9(3):55-6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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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姬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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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同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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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山西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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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源于大气的“无界化”“外溢化”特性、行政科层管理的“属地化”表现以及我国现有的政治传统,吸收其他主体参与的跨域政府合作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最佳选择。新区域主义和复合行政理论下的跨域治理并非指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而是跨域政府主导下的价值正当性合作。跨域合作组织的构建并非来自中央的授权,而是基于平行政府以契约为基础对自身管辖权的部分让渡。合作组织代表的是跨域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协商合意,原则上可消解国家主义设计和区域主义运行的逻辑冲突。为确保大气污染合作组织的畅通运行,需要设置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和设定有序运转的完整机制。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各方接受的合作原则是组织运行的前提,协调相关方利益关系是机构运转的核心部分,积极发挥专业人员的智慧及进行有效的执行则是运转的支撑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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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气污染 跨域治理 府际关系 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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