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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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柏润.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5):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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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柏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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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外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适用范围的基本契合,四川彝族聚居地区适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该地区通过设立刑事和解接案专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而启动和解程序,完善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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