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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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烨.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6,10(2):5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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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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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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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藏民族大学"青年学人培育计划"校级科研项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15MYQP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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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罪名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中,是否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法规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密切相关。严格地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仅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成立法规竞合时应当秉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成立想象竞合犯则必须是单一罪名无法全面评价客观犯罪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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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法规竞合 想象竞合 罪刑法定 |
Regulations on the Crime against Food Saf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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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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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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