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选法规则 |
| |
引用本文: | 梅傲.论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选法规则[J].北方法学,2016,10(2):110-121. |
| |
作者姓名: | 梅傲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院地法倾向对策研究"(项目编号 14BFX190),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新形势下海外追赃的司法协助研究"(项目编号 2014XZQN-08),2015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私法之人本理论研究"(项目编号 2015YBFX102)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抑或扩张应持谨慎态度,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准据法,只有当适用准据法后会严重影响个案公正,法官才可以援引例外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据此否定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
关 键 词: | 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条款 保护弱方权益原则 自由裁量权 |
Rules on Choic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