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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应单独确定
引用本文:赵文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应单独确定[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5(3).
作者姓名:赵文祥
摘    要:目前,我国多数实施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地区不分企业类型(有些省、市不包括乡镇企业)执行的都是同一个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建议对“三资”企业和内资私营企业单独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其根据为: 第一,“三资”企业维持劳动力正常再生产的费用高于公有制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保障制度。它是简单的或初级的劳动者应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劳动力正常再生产的最低需要。与公有制企业相比,“三资”企业管理严格,要求高,劳动强度大,职工付出的劳动量多。同样一个简单的或初级的劳动者,要维持劳动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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