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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徐汉明,孙应征,齐文远,夏勇,贾济东,杨涛,韦玉国.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J].人民检察,2006(7).
作者姓名:徐汉明  孙应征  齐文远  夏勇  贾济东  杨涛  韦玉国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院长、教授,教授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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