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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夫职务之便索贿,该当何罪?
摘    要:被告刘某,女,48岁,退休职工。其夫张某,54岁,系某市建委主任。因该市许多基建工程均需建委审批,刘某便利用其夫张某职务之便,多次暗示并接受包工头送来的彩电、录音机、电风扇等物品和现金共计达8千余元。张某在家中很少管理家务,家中的一切经济均由刘某掌管。刘接述受上述物品后,对张某说,都是用自家钱购置的。所受现金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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