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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引用本文:薛添.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4):151-152.
作者姓名:薛添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各个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顺畅流通;同时它还能够使公共行政更加公开化,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高,打造更为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部分的庞大的信息资源,这其中也包括个人信息,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在权衡利益之下,必然会有例外,个人信息便是例外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  保护途径  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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