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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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添.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4):15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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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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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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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各个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顺畅流通;同时它还能够使公共行政更加公开化,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高,打造更为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部分的庞大的信息资源,这其中也包括个人信息,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在权衡利益之下,必然会有例外,个人信息便是例外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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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 保护途径 立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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